References 资源分享
-
绿色建材行业规范和准入标准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复合水泥32.5等级标准将取消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2015-11-24 18:36
绿色建材行业规范和准入标准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复合水泥32.5等级标准将取消
2015-11-24 18:36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推动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和绿色建筑发展,2015年8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内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我国建材工业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产能严重过剩、经济效益下滑,绿色建材发展滞后、生产占比低、应用范围小。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是拉动绿色消费、引导绿色发展、促进结构优化、加快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是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根据通知,到2018年,绿色建材生产比重明显提升,发展质量明显改善。绿色建材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提高到20%,品种质量较好满足绿色建筑需要,与2015年相比,建材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8%,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总量削减8%;绿色建材应用占比稳步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30%,绿色建筑应用比例达到50%,试点示范工程应用比例达到70%,既有建筑改造应用比例提高到80%。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共分为十项内容,分别是:建材工业绿色制造行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行动、水泥与制品性能提升行动、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推广行动、平板玻璃和节能门窗推广行动、新型墙体和节能保温材料革新行动、陶瓷和化学建材消费升级行动、绿色建材下乡行动、试点示范引领行动和强化组织实施行动。其中,强化组织实施行动中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协调机制。加强绿色建材生产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城市建设的内在联系,统筹绿色建材生产、使用、标准、评价等环节,加强政策衔接,强化部门联动,组织实施相关行动,督促落实重点任务,协调完善推进措施。完善标准规范。进一步修改完善行业规范和准入标准,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和安全标准约束,构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采用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系。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与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的联动。取消复合水泥32.5等级标准,大力推进特种和专用水泥应用。
附: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推动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和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8月31日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
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内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我国建材工业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产能严重过剩、经济效益下滑,绿色建材发展滞后、生产占比低、应用范围小。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是拉动绿色消费、引导绿色发展、促进结构优化、加快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是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加快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制定本行动方案。
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要求,以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等需求为牵引,以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主要目的,以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重点任务,开展专项行动,实现建材工业和建筑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和可持续发展,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城市建设。
行动目标:到2018年,绿色建材生产比重明显提升,发展质量明显改善。绿色建材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提高到20%,品种质量较好满足绿色建筑需要,与2015年相比,建材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8%,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总量削减8%;绿色建材应用占比稳步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30%,绿色建筑应用比例达到50%,试点示范工程应用比例达到70%,既有建筑改造应用比例提高到80%。
一、建材工业绿色制造行动
(一)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支持现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绿色制造水平。推广应用建材窑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煤洁净气化以及建材智能制造、资源综合利用等共性技术,优先支持建筑卫生陶瓷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平板玻璃行业限制高硫石油焦燃料。引导北方采暖区水泥企业在冬季供暖期开展错峰生产,节能减排,减少雾霾。
推广新型耐火材料。全面推广无铬耐火材料,从源头消减重金属污染。开发推广结构功能一体化、长寿命及施工便利的新型耐火材料和微孔结构高效隔热材料。
(二)强化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利用城市周边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支持利用尾矿、产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机制砂石等。以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为重点,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提高固体废弃物消纳量和产品质量。
(三)推进两化融合,发展智能制造。引导建材生产企业提高信息化、自动化水平,重点在水泥、建筑卫生陶瓷等行业推进智能制造并提升水平。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利用二维码、云计算等技术建立绿色建材可追溯信息系统,提高绿色建材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协同水平。开发推广工业机器人,在建筑陶瓷、玻璃、玻纤等行业开展“机器代人”试点。
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行动
(四)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按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和各类建材产品的绿色评价技术要求。开展绿色建材星级评价,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指导建筑业和消费者选材,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绿色建材市场。
(五)构建绿色建材信息系统。建立绿色建材数据库和信息采集、共享制度。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绿色建材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试点示范等信息,普及绿色建材知识。构建绿色建材选用机制,疏通建筑工程绿色建材选用通道,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研究建立绿色建材第三方信息发布平台。
(六)扩大绿色建材的应用范围。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重点开展通用建筑材料、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绿色评价工作。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中强化对绿色建材应用的相关要求。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中,进一步明确对绿色建材使用的规定。
三、水泥与制品性能提升行动
(七)发展高品质和专用水泥。制修订水泥产品标准,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鼓励生产和使用高标号水泥、纯熟料水泥。优先发展并规范使用海工、核电、道路等工程专用水泥。支持延伸产业链,完善混凝土掺合料标准,加快机制砂石工业化、标准化和绿色化。
(八)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鼓励使用C35及以上强度等级预拌混凝土,推广大掺量掺合料及再生骨料应用技术,提升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水平。研究开发高性能混凝土耐久性设计和评价技术,延长工程寿命。
(九)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及构配件。积极推广成熟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优化完善现有预制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结构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完善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的通用体系,推进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厨卫装饰等工厂化生产,引导构配件产业系列化开发、规模化生产、配套化供应。
四、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推广行动
(十)发展钢结构建筑和金属建材。在文化体育、教育医疗、交通枢纽、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中积极采用钢结构,发展钢结构住宅。工业建筑和基础设施大量采用钢结构。在大跨度工业厂房中全面采用钢结构。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鼓励生产和使用轻型铝合金模板和彩铝板。
(十一)发展木结构建筑。促进城镇木结构建筑应用,推动木结构建筑在政府投资的学校、幼托、敬老院、园林景观等低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城镇平改坡中使用。推进多层木-钢、木-混凝土混合结构建筑,在以木结构建筑为特色的地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推广木结构建筑。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自建住宅、新农村居民点建设中重点推进木结构农房建设。
(十二)大力发展生物质建材。促进木材加工和保护产业发展,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竹纤维、木屑等发展生物质建材,优先发展和使用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新型镁质建材等围护用和装饰装修用产品。鼓励在竹资源丰富地区,发展竹制建材和竹结构建筑。
五、平板玻璃和节能门窗推广行动
(十三)大力推广节能门窗。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新建公共建筑、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使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真(中)空玻璃、断桥铝合金等节能门窗,带动平板玻璃和铝型材生产线升级改造。
(十四)严格使用安全玻璃。加强安全玻璃生产和使用监督检查,适时修订《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切实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生产、流通、设计、使用和安装管理,防止以次充好,消除玻璃门窗和幕墙安全隐患。
(十五)发展新型和深加工玻璃产品。鼓励太阳能光热、光伏与建筑装配一体化,带动光热光伏玻璃产业发展。支持发展电子信息用屏显玻璃基板、防火玻璃、汽车和高铁等用风挡玻璃基板等新产品,提高深加工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六、新型墙体和节能保温材料革新行动
(十六)新型墙体材料革新。重点发展本质安全和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体材料。推广预拌砂浆,研发推广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应用的配套墙体材料。
(十七)发展高效节能保温材料。鼓励发展保温、隔热及防火性能良好、施工便利、使用寿命长的外墙保温材料,开发推广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
七、陶瓷和化学建材消费升级行动
(十八)推广陶瓷薄砖和节水洁具。推广使用大型化、薄型化的陶瓷砖,节水、轻量的座便器(小便器)。开发新型水龙头、马桶盖等智能卫浴用品,促进卫生陶瓷人性化、智能化生产,更好满足个性化消费。发展透水砖等城镇道路建设材料及集水系统,支撑海绵城市建设。
(十九)提升管材和型材品质。大力推广应用耐腐蚀、密封性好、保温节能的新型管材和型材,提高使用寿命和耐久性。支持生产和推广使用大口径、耐腐蚀、长寿命、低渗漏、免维护的高分子材料或复合材料管材、管件,支撑地下管廊建设。
(二十)推广环境友好型涂料、防水和密封材料。支持发展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水性建筑涂料、建筑胶黏剂,推广应用耐腐蚀、耐老化、使用寿命长、施工方便快捷的高分子防水材料、密封材料和热反射膜。
八、绿色建材下乡行动
(二十一)支持绿色农房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绿色农房建设需要,落实《关于开展绿色农房建设的通知》,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生产和使用绿色建材,编制绿色农房用绿色建材产品目录,重点推广应用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预制部品部件等绿色建材产品,提高绿色农房防灾减灾能力。
(二十二)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围绕现代设施农业,积极发展和推广安全性好、性价比高、使用便利的玻璃、岩棉等产品。
九、试点示范引领行动
(二十三)工程应用示范。制定绿色建材应用试点示范申报、评审和验收等办法。结合绿色建筑、保障房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农房、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明确绿色建材应用的相关要求。选择典型城市和工程项目,开展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建筑应用绿色建材试点示范。
(二十四)产业园区示范。在绿色建材发展基础好的地区,依托优势企业,整合要素资源,完善研发设计、检测验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建设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产业园区。
(二十五)协同处置示范。按照《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和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持续开展好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试点示范。开展固体废弃物再生建材综合利用示范,建立再生建材工程应用长期监测机制,积累再生建材应用安全性技术资料。
十、强化组织实施行动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协调机制。加强绿色建材生产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城市建设的内在联系,统筹绿色建材生产、使用、标准、评价等环节,加强政策衔接,强化部门联动,组织实施相关行动,督促落实重点任务,协调完善推进措施。
(二十七)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利用现有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研究制定财税、价格等相关政策,激励水泥窑协同处置、节能玻璃门窗、节水洁具、陶瓷薄砖、新型墙材等绿色建材生产和消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绿色建材发展专项资金,对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研究制定建材下乡专项财政补贴和钢结构部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十八)完善标准规范。进一步修改完善行业规范和准入标准,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和安全标准约束,构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采用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系。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与绿色建材产品标准的联动。取消复合水泥32.5等级标准,大力推进特种和专用水泥应用。
(二十九)搭建创新平台。依托大型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构建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创建一批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完善产业发展所需公共研发、技术转化、检验认证等平台。加强建材生产与建筑设计、工程建造等上下游企业互动,组建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依托尾矿、建筑废弃物等资源建设新型墙体材料、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开展绿色建材行动检查,对不执行绿色建材生产和使用有关规定的,要加强舆论监督和通报批评。
各地要结合本地建材工业和建筑业发展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绿色建材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本地区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各项工作。
-
住建部:原资质直接换证,取消人员等考核;新升特级取消工法、标准等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11-24 10:44
住建部:原资质直接换证,取消人员等考核;新升特级取消工法、标准等要求!
2015-11-24 10:4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最新)
建办市函[2015]8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我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3.我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省级主管部门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部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3.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5.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总承包特级企业)》中的国家级工法、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项无需填写初审意见。
6.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区、市)应按照我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第一章综述1、总则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2015-11-24 10:43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2015-11-24 10:4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第一章 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2.3 “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BIM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驻场服务;提供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概念性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方案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咨询服务;提供室内装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幕墙深化设计、特殊照明设计、 钢结构深化设计、金属屋面设计、风景园林景观设计、特殊声学设计、室外工程设计、地(水)源热泵设计等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3.1 设计服务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提供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应计取的费用。
设计服务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设计服务计费=设计基本计费+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3.2 设计服务可采用以投资费率方式计费,也可在部分项目上以投资费率为参照,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方式计费或以工日定额方式计费,具体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3.3 按投资费率计费方式计费时,设计计费的“计费额“,可先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无投资估算的参照当地同期同类同规模工程项目的经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按估算“计费额”计取的设计费为暂估设计计费,最终以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实际“计费额”为依据确定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费,即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施工机具使用费(含仪器仪表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4 建筑单体中采取复用设计的,每个复用单体按照单体设计计费的30%计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每个复用单体按照单体设计计费的40%计费。
4、其他说明
4.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工作量比例系参照《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详见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
4.2 发包人提供境外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需要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增加的审核确认费。
4.3 除另有约定外,设计人所编制的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设计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并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章 设计基本服务计费
设计基本服务计费包括投资费率计费方式、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和工日定额计费等方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投资费率计费方式
1.1 投资费率计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费额“)分档定额计取。
1.2 投资费率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设计基本服务计费 =计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注:计费基价详见附表二《计费基价表》,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设计计费基价;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详见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2、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
部分项目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方式计费,详见附表四《部分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计费表》
3、工日定额计费方式
项目采用工日定额方式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日定额计费=专家等级相应工日费用×(定额工日÷0.95÷0.85+辅助工日)
注1:专家等级相应工日费用详见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
注2:定额工日、相应系数、辅助工日参见《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
第三章 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设计其他服务包括的内容见第一章2.3条款所述,其计费详见附表六《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Ⅰ)》、附表七《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Ⅱ)》及附表八《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
第一章2.3条款未涉及的设计其他服务内容的计费可比照附表六、七、八执行。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编制组
2015.9.24
-
住房转让手续费10月中旬下调 降低12项收费标准京华时报讯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自今年10月15日起,决定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2015-11-24 10:43
住房转让手续费10月中旬下调 降低12项收费标准
2015-11-24 10:43
京华时报讯 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自今年10月15日起,决定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据介绍,此次降低12项收费标准,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40亿元。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已于日前印发了《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0月15日起,降低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农业、民航、新闻出版广电、林业等6个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这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的受理商标注册费;农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等;民航部门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林业部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等。
《通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住建部:原资质直接换证,取消人员等考核;新升特级取消工法、标准等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2015-11-24 10:42
住建部:原资质直接换证,取消人员等考核;新升特级取消工法、标准等要求!
2015-11-24 10:4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最新)
建办市函[2015]8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我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3.我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省级主管部门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部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3.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5.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总承包特级企业)》中的国家级工法、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项无需填写初审意见。
6.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区、市)应按照我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